中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回顾与展望 | 连载(二)

简介: 电子商务所特有的广域性、即时性、虚拟性、互动性等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消费者等在内的相关主体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创新、高效、多方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实现了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变道超车,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经验。

电子商务所特有的广域性、即时性、虚拟性、互动性等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消费者等在内的相关主体积极探索符合市场规律、创新、高效、多方共治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实现了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变道超车,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经验。

(一)尊重知识产权发展规律,

增强市场竞争力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既要保护传统环境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如传统的书籍、企业的商标/商号、工业产品的专利等,也要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具有互联网特性的知识成果,如微博发表的文字与图片,优酷土豆上大量的自制短视频、原创音乐等。电子商务环境下产生的具有互联网特性的知识产权是电子商务市场得以繁荣的重要前提,也是知识创造、科技创造带来市场繁荣的体现。阿里巴巴在2016年提出了新零售、新制造、新金融、新技术和新能源的“五新”战略,基于Made In Internet,互联网将成为孵化、培育知识产权的重要载体。“五新”的发展已经开始深刻地影响中国、世界和所有人的未来。零售业呈现出线上线下融合的全新业态,并与智慧物流结合,产生新零售;传统的B2C制造转向智慧化、个性化和定制化的C2B新制造;基于数据的信用体系产生真正的普惠金融,给所有创业者、年轻人和小企业带来福祉;层出不穷的新技术基于互联网、基于大数据诞生,改变人类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数据正在并将最终取代石油、煤和电,成为技术发展与生产革新的新能源。只有尊重并把握基于互联网的知识产权发展规律,才能具备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二)尊重各方利益关切,

推动形成共治共赢的市场环境

1、拓展政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

2015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在杭州设立全国电子商务产品打假维权协作网,调动生产企业、电商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打假工作,首批即有 200 家生产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加入。中国的大型电商平台利用网络交易大数据分析,积极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合作,移送案件线索,有效提高了执法打击的精准度。2016 年 8 月,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 5 省市联合发起长三角区域合作网络打假“云剑行动”。2017 年 5 月,长三角区域合作拓展到泛珠三角地区的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建立了 13 省(区、市)打击侵权假冒区域联动机制。长三角和泛珠三角 13 省(区、市)建立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并依托电商平台的网络交易大数据,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执法部门根据电商平台发现并推送的案件线索,开展跨省(区、市)执法办案,维护了苹果、香奈儿、强生、索尼、拜尔和南孚、洋河等一批中外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2018年,阿里巴巴正式上线了“云质检”项目,通过平台协作,联合服务商验货及检测资源,对在电商平台销售的货品入仓前进行理化及外观检验,首批137家商家接入“云质检”。消费者、商家可以通过二维码溯源产品生产、物流等全流程。通过可溯源质检码结合质检装箱单的方式,关联了验货和仓储两个核心流程,同时结合消费者评测实现防作弊防调包的全方位质量防控体系。

 2、搭建全球首个电商+权利人共建平台

2016年7月1日,阿里巴巴开发的全球首个电商+权利人共建体系——“权利人共建平台”正式上线,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权利人共建平台通过大数据模型识别并向权利人提供疑似侵权链接,权利人进一步核实确认侵权行为后可以在线上实现“一键维权”,目前与阿里巴巴进行权利人共建的品牌有252个。通过权利人共建平台,将知识产权权利人这一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深度引入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流程中,实现了与权利人及时沟通产品信息,不断调整优化数据模型,更有效、精确地打击侵权行为,提高各方的打假投入产出比的目标。

3、大众评审引领互联网治理模式创新

阿里巴巴构建的大众评审机制,将陪审团模式转化运用至网络交易纠纷解决中,是一种极具创新性的尝试。2012年12月18日,淘宝设立大众评审机制,吸收淘宝会员以投票的方式裁定平台规则是否合理,并在半年后将该模式引入交易纠纷判定中。至今,主动加入大众评审队伍的近500万人,累计完成过1亿次纠纷判定。2017年,共有80万余人次参与纠纷判定,成功处理685余万起纠纷。以判定“山寨品牌”为例,证明“山寨品牌”使用的商标与知名品牌商标“近似”并构成商标侵权,关键要看有没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这个判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通过“山寨品牌”大众评审项目,平台已经对234个判定为“山寨品牌”的品牌进行了摘牌处理,例如“潮流耐克”、“阿迪达斯酷动”、“XMiYTV/小米云TV”、“TCLTOSHIBA”等。由网民广泛参与的平台治理模式与政府现代化治理中强调的推动公民的广泛参与不谋而合,为推进完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特别是替代性“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样本。

(三)尊重并确立平台自治的

主体地位,催生从技术治理到

治理技术的“阿里模式”

电子商务平台与商家、消费者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保证交易的实现,进而根据丰富的业态形式创制、形成基于契约的管控模式和治理规则体系。中国主流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在这样的探索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平台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平台自治的主体地位逐渐得以确立。以阿里巴巴为例,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以主动防控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相结合,由科技、商业、法律三个维度构成的治理模式,即“阿里模式”。

1、科技之治

实践证明,技术可以推动解决社会问题。阿里巴巴运用商品大脑、假货甄别模型、图像识别算法、语义识别算法、商品知识库、实时拦截体系、生物实人认证、大数据抽检模型、数据协同平台等九大数据技术保护电商知识产权。文本分析模型不仅能够对“关键词”作对比,还能对文字信息的语法、语义做分析;图像识别模型用于识别商品图片中出现的涉假信息,包括OCR文字识别、LOGO商标识别、“以图比图”等算法,每日识别商品图片约6亿张,其中OCR识别(文字识别)每秒能扫描图片文字2千3百余万个,相当于501本《康熙字典》,识别准确率达97.6%。行为识别模型根据异常的发布行为、交易行为等快速锁定售假商家,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置。商品大脑对平台上近20亿商品进行识别,通过学习外部信息,发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进行判断、处理。借助数据技术,阿里巴巴能够对疑似假货或侵权链接、售假人员及团伙做识别,在开店、商品发布等环节做拦截,每日对发布商品做风险识别、快速删除及处罚。借助技术手段,阿里巴巴主动对疑似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链接)采取措施,97%的疑似侵权商品一上线即被秒杀。2017年,通过数据技术主动识别删除的商品量是权利人投诉删除商品量的27倍。

2、商业之治

阿里巴巴从商业逻辑出发构建诚信投诉机制,引导权利人的投诉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商业利益。2017年8月10日,阿里巴巴公布了“知产快车道”计划,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设施,免费普惠全球品牌权利人。阿里巴巴已经建立了一套覆盖用户行为、商品、物流、交易、服务等全链路的主动防控体系,用模型算法拦截疑似侵权行为;专门开发了全新的投诉处理模型,大幅提升投诉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快速处理明显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保“知产快车道”用户快速通行。数据显示,95%的知识产权投诉(恶意投诉除外)能在24小时内得到处理,处于全球领先地位。“知产快车道”计划的实施,保障了品牌权利人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IPP)的免费账号,享受统一投诉入口、多语言支持、在线咨询、电话外呼援助等快捷服务,切实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效益。

3、法律之治

阿里巴巴着眼于全球化市场,研究数据时代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厘清网规与法律法规的边界、范畴以及相互间关系,丰富互联网治理的规则体系,通过线上治理带动线下治理的突围和转型升级,形成社会共治,共同惩恶扬善。2010年,阿里巴巴推出淘宝规则,涵盖了淘宝网用户在平台中的行为管理,分为处罚、准入、交易、营销四个部分,对于卖家出售假货、盗版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查封其账户。截止目前,淘宝规则有60余篇,天猫规则有70余篇。用足用好现行法律,是阿里巴巴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2016 年起,阿里巴巴积极运用民事诉讼手段,向侵权售假行为提起诉讼。2017年,淘宝网起诉商家姚某出售假冒玛氏猫粮案胜诉,“阿里打假第一案”引起司法界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并获选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电视台联合评定的“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17年6月,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获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商务部于2014年出台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对平台规则的制定程序进行规范,其后又设立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要求平台按照监管要求对平台规则进行备案、公示。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认可了平台有制定规则进行管理的权利。在淘宝卖家陈某不服平台对其虚假交易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件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平台自治权的正当性。

中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复杂艰巨的形势,唯有不断创新探索才能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包括专门的治理结构(平台治理部)、专门的治理规则(平台规则)、主动防控与投诉处理相结合,科技、商业、法律三位一体的治理技术,实现了由技术治理向治理技术的转变。这种转变标志着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治理的“阿里模式”已经形成。从实践的情况看,“阿里模式”正被其他电子商务平台借鉴。“阿里模式”的价值在于治理技术可推广、可复制,不仅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领域,更将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推动治理创新和治理水平的全方位提升。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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