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木斯:回顾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制的十多年发展

简介:

又是一年的两会,我们又看到诸多关于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提案,不管是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经济还是新零售、区块链,往往都会成为立法提案的热门,也让我们再一次对新一届人大的工作充满期待。

那么,站在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的时间节点上,对我国十多年互联网电子商务法制的发展,到底应该怎么回顾和观察?我们不妨在此作些探讨和展开。

一、从2000年到2013年,我国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法制化进程

2000年春天,正是“.C0M”风暴席卷全球的时候。从1998年到1999年,我国的新浪、搜狐、网易,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纷纷顺势而生,还有我们今天已经见不到而当时风头远比BAT火爆的8848、易趣和中华网,一大批网站在国际风投的簇拥下正在全球掀起第一次眼球经济的热浪。与此同时,域名的抢注问题、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网站的合法性和外资持有比例、海外上市等问题也越来越困扰着这些雄心勃勃的网络精英们,更引发了监管者和全社会的关注。

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2000年人大会议的一号提案,来自上海的张仲礼律师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提案一经公布,就引发了社会极大的凡响。

我本人当时正好在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法规司借调,为了回应这个提案,司里组织我们做了专题研究。几个月后,结合互联网经济泡沫的起伏和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的初步构建,得出了暂不具备立法条件结论。

也就是说,一方面,2000年下半年,大量的.COM泡沫破灭,很多问题已经不是很迫切了[1];而另一方面,也是在2000年下半年,我国先后出台了四部重要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奠定了我国互联网法制的基础:2000年9月25日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1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28日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直到今天,作为我们判断一个网站合法性最重要的依据的“ICP备案”、“ICP许可”,以及禁止网络传播内容的“九不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ISP的承担责任的“避风港”原则,都是在那时初步确立的。今天看来,2000年下半年,正是我国互联网立法的第一个高峰。这四个重要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我们加紧出台一部大而全的电子商务法的必要性大大减弱了。

从2000年下半年到2001年,正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中最为低谷的时段,但是很快,2003年初一场“非典”,成为我国电子商务转机的开始,淘宝、支付宝相继问世。不过这一过程依旧漫长,直到2005年,我国网络经济的初步盈利模式才真正清晰,那就是短信彩信、网络游戏和网络广告。而在这一年,还发生了一件我国互联网法律界的大事——那就是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这个法律和我们今天的电子商务法有着密切的关联。

电子签名法为什么可以在这样一个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非常沉寂的时点横空出世?这个还要回溯到2002年,我国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小组是目前网信办的前身,也是我国第二届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该办公室成立后,非常重视信息化的立法工作。所谓信息化,抓手无非是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几大块。

记得在四月份的该办公室组织的一次海关系统和税务系统的信息系统互联对接会议上,江平教授和我作为专门被邀请的法律专家,一致认为系统的对接存在电子签章合法性的问题,得到了该办公室的重视。于是2002年下半年,该办公室委托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和刚成立的商务部国际电子商务司分头起草电子签章条例的初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正是我当时所在的单位,我也就自然成了该项目的参与人。但出乎意料的是,2003年草稿递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后,很快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并且在其后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颁布,其中的效率和重视程度,不能不说是我国互联网立法史上的一个奇迹。

那么,为什么这个速成的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今天反倒很少被我们关注和提及了呢?原因在于其规范内容还是相对比较狭窄和专业的,即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认证体系的建立和合法性问题,这也是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电子签章法》和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开启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大潮的核心内容,我国的这部电子签名法只是这一进程的尾声而已。

今天看来,虽然这部法律在逐渐被人们淡忘,但十年来,它作为我国第一部信息网络领域的专门法,其意义还是不可忽视的。一是它很好地对电子合同、数据电文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弥补了1999年合同法在这方面的不足;二是它直接使得当时我国已有的几十家CA认证机构得以合法化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三是它确立了我国信息网络立法的几个基本原则:非歧视、功能等同、技术中立和意思自治。同时,它也为我们今天出台电子商务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以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核心,2005年也成为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史上的第二个高峰。其他三个重要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分别是:1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是我国第一部国家级的电子商务政策文件,为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环境定了基调,被业界多年来亲切地俗称为“二号文”; 4月18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持的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第一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外发布,这也是直到今天我在这个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做的最有意义的一件事;10月26日,央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相比于第一次互联网立法高峰,这次高峰的焦点已经开始转向电子商务法律的一些核心问题:电子合同、电子认证、平台服务和电子支付。

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的第三次高峰开始于2008年,这一年也是中国电子商务开始真正创造世界级奇迹的元年。这一年因为中国的网络零售突破三个“一”被历史铭记,即网络零售消费者总数突破1亿,交易额突破1000亿,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例突破1%。“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世界的电子商务开始在东方发力,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2010年6月,时任阿里巴巴研究院院长的梁春晓撰写了《电子商务的春天》一文,对其后五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做了大胆的预测,现在看来,确实是一个极具智慧的论断。

为什么直到2008年中国的电子商务才开始真正发力?应该和那一年的全球金融风暴有着直接的关联。外贸转内贸,网货这个词也就开始出现了,网规一词也是出现在这一年。

本次始于2008年的互联网立法高峰的时间跨度很大,直到2013年,其间的四部核心法律法规分别是: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10月25日颁布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次立法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前提被确定为“知道”;电子商务交易的网店实名制、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交易平台的责任范围也被确立下来。

二、未来的互联网与电子商务法制发展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就像每年的双十一的数据一样,每一次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步都大大超出我们的预期,也让全世界大跌眼镜。为什么会这样?

一方面,站在今天的这样一个时点,我们已不难看清,中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其实存在三个必然性和特质:

一是化危为机:从2000年“.COM”泡沫破灭、2003年非典到2008年金融危机,这些巨大的危机不仅没有让中国的电子商务毁灭,却恰恰给了它浴火重生、展示其独特作用的良机;

二是自下而上:记得2000年下半年“.COM”泡沫破灭的时候,《北京青年报》曾用一个整版发表了一篇文章:《中国的电子商务十年没戏》,其理由是我国的电子支付、物流、信用体系很不完善,不具备发展的基础条件。而这三个方面也被业界称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座大山”。今天我们回头再看,这“三座大山”到哪里去了?其实都是通过我们原来想都不敢想的方式,依靠广大网民、网商、企业家和平台的智慧和坚韧逐渐解决了;

三是顺应时代发展大趋势:具体来说,主要是三个——第一个是我国2001年入世;第二个是我国2003年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引发了消费升级时代的到来;第三个是席卷全球、愈演愈烈的信息社会取代工业社会的不可逆转的大趋势。

另一方面,从更深的层次看,创造中国电子商务奇迹的根源其实是三个思想的叠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改革开放,再加上互联网思维。

从云计算、物联网到无人驾驶、机器人和人脸识别,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无疑是今天所有新技术最佳的试验场,且迅速直达全球每一个人的每一个动作,这在以往是无法想象的。新技术必然带来新的商业、经济、金融、能源,也必然引发一轮又一轮的社会变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个真理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领域得到了最彻底、最光芒的展现。

我国将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的精髓就在于针对创新和开放实施特殊的政策倾斜,拿出壮士断臂的精神,果断根据时代的需要和生产力、生产关系变革的需要革新制度体系。今天中国电子商务的世界奇迹,建立在大量的治理创新、监管创新、司法创新、立法创新、平台治理创新的基础上,本质上是中国在网络世界第二次改革开放的成功!如果我们不能从这些角度反思我们今天的收获和成绩,梳理中国电子商务所折射的大时代趋势和潮流,理解电子商务的本质、需求和内在逻辑,就不可能真正从法律和治理的角度给出合格的答案。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0月9日的一次会议上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我们要深刻认识互联网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新技术带来新商业、新经济和新的社会关系,新经济、新的社会关系呼唤新治理。建立新治理,立法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环。人类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升级,在信息社会的治理和法制体系建设面前,我们都需要抛弃成见、深刻反思、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从乌镇峰会我们提出的中国互联网治理解决方案到G20峰会我们倡议的eWTP规则体系,中国在全球信息社会的大舞台上,也更加有机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注:[1]从规模上看,2000年我国的网民数是2250万人,交易额是1320亿元人民币。而2015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是20.8万亿元人民币,网民达到6.68亿人。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8-03-18

本文作者:阿拉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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