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赵鹏:呼吁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法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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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给经济社会带来何种变化?

通过将信息抽象为比特这一通用语言,加上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数字技术极大地减轻了信息开发和分享的物理限制,革命了信息获取、传播、记录和解释的方式。信息获取成本的大幅降低激发了人们的创造力,而阿里巴巴、腾讯等平台经济体的出现,也使个体之间协作的成本大幅降低。这根本性地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社交和娱乐的组织方式,传统行业也逐步被改造,工业互联网、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等等即是生动的事例。所以,数字经济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数字化转型。

02

对法律和政府监管提出何种要求?

法律和监管制度的与时俱进历来是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基础。历史上,有限责任公司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设就在相当程度上促进和保障了相应的工业革命;而硅谷的成功亦离不开美国在隐私法和版权法等领域的法律改革。原因不难理解:新的技术和商业形态需要法律的确认,才能获得稳定发展所需要的确定性;受影响的法益也需要得到妥善保护,社会才会支持这种变革。当下,经济社会的全面数字化更是要求法律的系统性调整:平台经济体改变了生产的组织方式,从而对竞争法、劳动法等领域的改革提出了要求;分享经济的出现模糊了经营活动和普通民事交易的界限,而当下整个政府监管体系正是建立在这个分类基础上的;未来无人驾驶和机器智能更是要求革新产品责任法和政府风险规制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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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监管改革面临哪些挑战?

虽然我们已经意识到法律和监管体系落后于技术和商业的发展,但是,如何改革却在很多地方缺乏共识。这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方面,数字经济的技术迭代和商业模式演化非常迅速,如何确保法律和监管体系与快速变化的世界相同步是非常巨大的挑战。例如,一些观点就认为,《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五年前的电子商务形态为蓝本,已经不适合当下深度跨界融合的商业形态;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势必引发利益的重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如何看待受影响群体的利益?他们的哪些主张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都有大量的辩论,有些还需要时间去观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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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回应上述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监管体系的设计要保持适当的灵活,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给创新实验留出一定的空间;与此同时,管制性的手段要克制运用,更多地激励平台、行业自我规制,以便总结经验。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平台自身亦有强化治理的动力,毕竟,只有提高用户体验,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或者保持优势,而在这方面平台也拥有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实际上,这些年,我们也看到一些平台发展出了一些颇具实效的治理技术,例如在线争端解决、如用户点评体系。这些技术甚至启发了政府的监管,例如,现在的信用治理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线下向线上学习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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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又可以做什么?

首先,政府自身需要数字化转型,“互联网+政务”、开放政府数据即是很好的尝试,未来还可以考虑打造联通各部门的线上监管平台;其次,致力于为数字经济的治理打造一些基础设施。例如,为了确保有效的监管,目前,很多法律均要求平台企业对其用户实名验证,这至少带来以下几个问题,实名验证对于一些小企业而言成本高昂,增加了行业壁垒;不同企业均要验证,重复浪费资源;同时,个人信息泄漏风险增加。由此,是否可以考虑由于政府建立一套统一的电子身份系统?第三,探索政府和平台协同治理的机制。数字经济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使大量的活动都会留下痕迹,而这些痕迹又会以数据的形式聚集于平台,这给追踪违法行为带来了相当的便利。例如,美国一些城市的卫生部门根据yelp点评数据去精准的配置检查资源,大大提高了发现食品卫生问题的效率。实际上,与某些人的直觉相反,数字经济远非混乱或无政府的代名词,相反,从产生伊始,它业已提供某种强大的监管能力。如果政府和平台协作机制得当,将为从根源上消除违法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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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具体的措施建议?

我个人认为,国家可以考虑研究并适时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第一,建立一个组织架构和程序机制,定期评价既有法律、监管方案在数字化环境下的适当性和可持续性问题,从而为法律和监管体系改革提供动力;第二,建立一个部门间协同的机制,因为,现实中,单个部门从自身角度出发采取的管理措施往往在整体上限制了数字经济的潜力。网约车行业就是典型,一些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从维护既有产业稳定角度出台的政策,限制了出行行业的竞争,并最终影响到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和福利,这也是为什么发改委最近提出要以“公平竞争审查”纠偏网约车细则。实际上,数字经济涉及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全面的数字化转型,它一定需要一个超越部门利益的立场,用OECD的建议来说,就是要有一个全政府(whole of government)的回应方案;第三,还可以考虑建立监管部门、消费者团体、研究机构和产业界协商制定规则的程序,从而确保最终法律和监管方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8-02-12

本文作者: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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