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报告 | 2030年中国平台经济税源规模可达110万亿元

简介: 平台经济带动了上游供应链和下游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预计到2030年,平台经济将为中国创造税源规模77-110万亿元,其中B2B将长期占据电商税源贡献的主导地位。 平台经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 模式、协作分工方式和经济理论框架,带来经济结构的整体变革,对传统的税收理论和实践带来全新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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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带动了上游供应链和下游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预计到2030年,平台经济将为中国创造税源规模77-110万亿元,其中B2B将长期占据电商税源贡献的主导地位。

平台经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 模式、协作分工方式和经济理论框架,带来经济结构的整体变革,对传统的税收理论和实践带来全新的机遇和挑战。

立法层面,保持线上线下统一的征管规则,平衡政府、纳税人以及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是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税收制度保障。

鼓励创新和扶持小微企业成长,应成为当前推动平台经济增长最核心的政策导向;长期致力于更加简洁、高效、动态和柔性的税制安排,加速构建面向未来的、具有 全球竞争力的税收体系。

数字经济基于虚拟环境、快速变化、海量信息、个性形态、跨界融合、复杂关系等特征,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平台经济基于数字技术和商业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新现象、新问题。

其中,税收作为其中一项重要的议题,受到生态多利益相关方的关注。如何看待和处理税收问题,抱以何种理念和目标作为决策指导,如何面对新业态、新环境,这些都需要有全新的视角。


平台经济对税收治理提出新需求



平台经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协作分工方式和经济理论框架,带来经济结构的整体变革,对传统的税收理论和实践,以及现有税收体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平台经济格局下,经济主体趋于小型、灵活和分散化,商业组织结构更加开放、多元,纳税主体更加小巧、灵活和碎片化;

商业交易更加频繁、高效,冗长的供应链条将被分布式、实时协同的网状协作所解构,将弱化以层层抵扣为抓手的流转税体系的价值;

以厂商为中心的大生产、大零售、大品牌、大营销的商业模式将被以消费者为主导的C2B柔性化模式所替换,推动税制重心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迁移;

批量化的流水线和大额交易将被大量碎片化交易所替代,推动税收管理的精细化、柔性化;

产销消清晰的商业合作模式将融为一体、不分彼此,存量的自然和社会资源将被盘活共享,库存有望成为历史,资源配置效率和结构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和优化,有望将重新定义纳税人和税基;

数字货币将带来金融和财务变革,而金融和财务是税收的基础;人工智能将极大地满足人类经济生活需求,将对包括税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提出全新挑战。

总之,经济的数字化特征,对各项税制要素将产生全面的影响,而传统税收体系在对新兴业态的适从中将逐步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对传统税制结构提出全新的要求,也将重塑税收文化和理念。

税收体系是否能够适应新兴经济业态的发展需求,将成为影响新业态和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平台经济撬动巨大税源


平台经济依托繁荣的商业生态系统、开放的基础设施、数据化的生产要素和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撮合机制,支撑了大规模协作的形成,激发出前所未有的经济活力。除了自身创造的价值之外,带动了原材料、设计、生产制造、分销等上游供应链的协同分工和经济增长,促进了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电子商务支撑服务和电子商务衍生服务的快速发展。

以互联网平台为中心、上下游产业为强关联的平台经济体,形成了平台经济税收生态系统。从上中下游税源比重来看,上游环节的产值和税源规模远大过于平台交易的中心环节。平台经济在推动创新、促进消费过程中,对上游供应链形成强大的拉动力,呈现出平台与上游产值的杠杆效应,平台得以撬动巨大税源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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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带动上下游经济增长


平台经济还催生了新的社会服务产业。在互联网平台服务市场上,客服外包、摄影、咨询服务、招聘、培训、质检品控以及定制类设计等服务商,成为新的规模增长点。平台经济依托众多的第三方服务商(如软件服务商、代运营服务商、电信、金融、物流、云计算等),在生态圈共同成长。


随着平台经济推动中国传统产业从低效率转向创新高效商业模式的演进,平台经济体2030年创造税源规模达77-110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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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年中国平台经济税源规模测算


其中,B2B仍将长期占据电商交易和税源贡献的主导地位。在平台经济规模的基础上,考虑了平台下游电子商务服务业(支撑服务和衍生服务)的发展因素,经过测算,在自由的市场和鼓励性政策环境下,2030年平台经济税源规模达110万亿元;反之,在持续的不当管治和非市场环境下,其税源规模约为77万亿元,其上下限的间距呈逐步扩大状态。


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体系


创新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理念


平台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其监管应体现出足够的包容性和审慎性,将鼓励创新与发展作为治理首要目标,充分涵养税源、培育和壮大税基;长远看,应保障线上线下税收征管的“游戏规则”统一,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长期致力于简洁和更具柔性的税制,以适应互联网高频次交易和海量创新的需求,大幅降低遵从成本;鼓励主动申报,构建税收信用体系,提升主动纳税遵从度。

平台经济体现出生态、开放、共赢、普惠的新商业文明的特征,在平台经济时代,其治理理念应相得益彰,营造平台经济时代的税收文化。

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应考虑到政府、企业、平台、消费者以及国际市场环境等多个利益相关方,涉及新经济发展、创新创业、国际竞争、数据安全、相关立法衔接等诸多因素。

在研究和制定税收规范时,应朝着“把握创新、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数字经济的历史性机遇”的大方向,构建面向未来的、顺应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的科学税收体系。


中长期制度创新


在平台经济环境下,传统的经济结构、经济主体、分工方式、流通环节、交易方式等经济基础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这些新趋势和特征将推动税制不断创新,以迎合新的经济环境,满足新的生产力发展需求。平台经济趋势和特征将推动税制由间接税主导转向直接税主导、由以物计税转向以纳税人效益计税。

平台经济环境下的税制,趋向于更加简洁、高效、动态和柔性。

简洁,大规模社会化协同和网状分工,演化为复杂的征税环境,将推动税收制度和征纳程序更加简化,降低征纳成本;

高效,指税制对经济发展的高效性,即税制要适应平台经济海量、高频次的商业交易与创新的需求,降低创新的制度成本,促使税制更加趋于中性,尽可能不影响平台经济效率;

动态,指税制应不断适应快速变革的数字经济,遵循经济变化规律,推动税制更具弹性;

柔性,平台经济大幅降低了创新创业的商业门槛,相匹配的税制和征管应实现对创新的足够包容,体现对创业者的足够鼓励和扶持,以大幅降低创新创业的制度门槛。

政策导向

  • 鼓励创新

在数字技术时代,数据与商业结合、对数据认知与管理方面的创新能力将成为平台企业带动生态伙伴形成商业新生态的主要动力。为降低创新成本,应研究增值税中人力成本的抵扣、进项留抵的优化、纳税人标准统一等问题;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留用税收体系,大幅降低股权激励税负、合理安排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体现出对人才的吸引力。

以创新为驱动的国策,是未来持续参与世界最前沿创新和国际竞争的保证,深入研究创新激励的税收政策,形成一种创新激励的正循环机制,以鼓励创新、激励人才、扩大平台经济价值的乘数效应。

  • 大力扶持小微企业和创业者

小微企业是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的主力军,然而经营步履维艰,社会就业压力大,税源占比低,国家应予以扶持和保护。建议深入研究小微企业鼓励性税收政策,如进一步提高个人创业者、小微企业起征点到月20万元以上,取消小微企业相关收费,研究实施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例如按照个人创业者、小微企业超过起征的交易额的0.5%-1%征收“单一综合税”,降低小微纳税人负担,也降低国家征收成本,创建宽松优良的“双创”环境。


重点关注的两项征管规则

  • 线上线下征管规则的统一

基于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长期趋势,应保持线上线下统一的征管规则。互联网电子支付的特征,对比线下交易大量现金支付的情况,成为线上税负超过线下税负的诱因。同时,未来的新零售将打破线上线下边界,走向全渠道融合。随着线上线下信息、供应链、物流、用户等进一步打通,实体零售与电子商务的商业形态将难以区分实质性边界,融合发展成为必然趋势,线上线下零售从过去的割裂走向融合共赢是大势所趋。因此,保持线上线下统一的征管规则,是保障税收公平的基础,也是适应经济发展趋势的需求。

  • 第三方平台涉税信息协助规则的完善

法律法规应保护纳税人基本权益、保障数据安全、降低纳税人和第三方平台负担,平衡政府、纳税人以及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提升主动纳税遵从度。

第三方平台应依据法律配合政府财税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涉税信息协助。应完善第三方涉税信息协助的法律规定,明确平台数据的权利主体,规定检查权限、目的、程序和范围,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护纳税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建立信息反馈和数据安全责任追究制,遵循纳税人和平台负担最小化原则,从战略和立法层面保护国家的创新能力。


原文发布时间为:2017-11-2

本文作者:A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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